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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