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檢察院不起訴的相關情況。不起訴并不意味著無罪釋放,但免于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有罪,且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情形。審查起訴的流程包括審查受理的案件、補充材料或偵查、審查案件并作出決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包括制作立案請示報告、審查、討論同意和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疑難的案件還需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
不起訴并不意味著無罪釋放。因為免于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有罪,但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無罪釋放本來就沒有罪,本來就應該釋放。
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有: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結語
不起訴并不意味著無罪釋放,檢察院不起訴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情形。審查起訴的流程包括審查受理的案件、補充材料或偵查、審查案件并作出決定。刑事立案的程序由承辦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審查、討論同意、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還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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