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公證離婚協議書,雖非必要條件,但能證明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增加約束力。公證并非證明婚姻解除,而是證明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
法律分析
建議公證。離婚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辦理之后才生效。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拓展延伸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及相關要求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的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才能被認可。首先,離婚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達成的,不存在任何強迫或欺詐行為。其次,協議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約定。此外,離婚協議需要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確認,以確保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公證可以為協議提供更強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更高的可執行性。因此,盡管公證并非必須,但公證對于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義。雙方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結語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盡管公證不是離婚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公證可以為協議提供更強的法律保障,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公證能夠增加協議的可執行性,對于解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雙方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考慮進行公證,以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