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屬于集體經濟進行分配的不是給的家庭某一個人,但是對于房子的拆遷款是可以進行繼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一、補償安置協議特征
(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二)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三)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托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采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后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后,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五)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六)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
二、國務院對拆遷是否依法
國務院對拆遷是依法的,非法的程序是無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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