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在傳銷還會非法拘禁嗎
非法傳銷對參與傳銷者的控制手段,最有效,有常用的,是非法限制參與傳銷者的人身自由。
可以肯定地說,非法傳銷組織者,無一例外地,都涉嫌非法拘禁罪。
二、傳銷引發非法拘禁案的特點
1.拘禁地點為較高樓層的出租房,易導致墜樓傷亡事件。該類案件發生地集中在出租房內,嫌疑人通常將拘禁地點選在3樓以上,以防止被害人逃跑。
2.多為共同犯罪,具有暴力化傾向。此類案件均為共同犯罪,多名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確,有的勸誘被害人購買傳銷產品,有的采取恐嚇、毆打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此類案件常伴有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
3.微信交友、網絡招聘成為尋覓被害人的主要方式。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聊天、網絡招聘或約見網友等手段,誘騙沒有專業技術,沒有穩定工作,或剛畢業的被害人到傳銷地后強制進行講課洗腦,非法拘禁與傳銷活動呈交織趨勢。該院辦理的案件中,有18位被害人是通過網絡方式騙來的。
4.涉案人員緩刑率偏高,犯罪成本低。此類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傳銷組織中的下層人員,法治意識淡薄,認為只要“不打傷打殘”“不弄出人命”,就不會觸犯法律。案發后,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通常以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定罪處罰,多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緩刑。
三、在傳銷里非法拘禁了別人,一般會怎么判刑
要看涉嫌一個罪名還是兩個罪名,組織傳銷活動罪與非法拘禁罪,觸犯兩個罪,要數罪并罰,如果只觸犯一個罪名,就非法拘禁罪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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