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房屋用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备鶕梢幎?,公民使用的房屋用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房屋用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遺產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房屋用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房屋用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房屋用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房屋用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房屋用地的使用權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房屋用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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