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同時領取,用人單位可以追回產假工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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