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生育津貼期間提前上班還有工資嗎
女職工在產假未休完之前就開始上班的,既可以獲得生育津貼,同時用人單位也要按照正常上班的工資向其支付。
生育津貼是基于員工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和員工合法生育這兩個事實而應該享受的產假待遇,而且員工享受生育津貼不需要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
而工資只是基于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后企業應當支付的報酬,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
生育假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目前,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主要分兩種:
一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
二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三是,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總而言之
首先,員工在產假期間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也就是獲得生育津貼。這個是基于國家規定,以及繳納了生育保險費還有員工生育子女這個事實而獲得,和員工是否提供勞動沒有關系。也就是說,員工不上班也有這份津貼。
第二,因為員工在產假期間恢復了工作,因為其提供了勞動,企業應當支付正常的工資。生育津貼不能替代工資。
第三,雖然員工放棄了部分生育的假期,但是企業支付正常工資之后,不用額外再支付加班的工資。如果企業資源給予一定獎勵、補償,那么屬于企業福利與資源,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重要提醒
對于企業,女職工休產假是法律法規賦予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員工產假期間提前上班,當然,如果員工同意提前上班的情況下沒有問題。企業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和風險:
(一)企業可以充分運用用工自主權,在一些特殊或關鍵崗位上,使用男職工,以避免女職工懷孕給企業經營帶來的不便;
(二)充分運用勞動合同約定的風險共擔原則及工資福利化策略,合理調整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優化企業成本;
(三)建立調崗調薪制度,并做好核心員工梯隊建設,減少因職工生育給企業經營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
對于產后媽媽,在產假期間或提前結束產假上班,都是工作單位與其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如果違背自身意愿則有權拒絕。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二、產假有多少天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兩部分。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
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于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于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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