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審判機關可根據審判經驗,根據具體案情酌量掌握從輕處罰的權力,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法律分析
酌定從輕處罰,法定從輕處罰的對稱。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審判機關根據審判經驗知具體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識酌量掌握的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拓展延伸
了解酌定從輕處罰的相關因素
酌定從輕處罰的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記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被害人的態度和賠償情況、犯罪動機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現等。在進行酌定從輕處罰時,法院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并權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情況。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首次犯罪且態度較好,法院可能會考慮對其從輕處罰,以便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所有情況下都會酌定從輕處罰,法院還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因此,在刑事審判中,了解和權衡這些相關因素對于確定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至關重要。
結語
酌定從輕處罰,法定從輕處罰的對稱,體現了審判機關在根據案情和法律意識進行判斷時的靈活性和公正性。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五種法定情節,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記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等,法院會綜合考慮公共利益和個人情況,權衡處罰的輕重。在刑事審判中,了解和權衡這些因素對于確保處罰的公正和合理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21修訂):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三節 校車駕駛人管理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查,確認申請人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三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后、吸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章 辦案協作 第三百四十七條 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將前述法律手續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
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請求協助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請求協助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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