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補償款是否可以繼承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上述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一般認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全部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搬遷,停業補償等費用則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若采取的是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則被繼承人作為被征收人取得產權調換房亦按照上述繼承原則辦理。
二、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可以根據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如果被征用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三、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遷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處理
公房拆遷補償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點,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條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條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況下,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則拆遷款至少一半屬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該款項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而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遷拆款一般應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為承租人的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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