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伙人之間協商不成的,建議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陬^協議相對于書面協議證明力會比較弱,權利義務關系不夠明確??陬^協議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因此要保存好合伙事務中的相關證據材料,以便更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一、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
1、承擔責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合伙人數(股東人數)
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3、出資方式要求
合伙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30%。
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4、注冊資金的要求
合伙企業注冊資金沒有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5、合伙事務的執行(公司的組織機構)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6、合伙人同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董事高管對公司的義務)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規定比較詳細,見公司法第六章)
7、財產份額出質(公司對外擔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8、企業稅收繳納要求
合伙企業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伙人就個人從合伙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9、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約定不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合伙企業在利潤分配上更能體現“人合性”的特點,更具有靈活性。
10、出資轉讓、優先購買權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企業行為依據
合伙企業行為主要受《合伙企業法》與《合伙協議》的約束。
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約束。
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
1、對注冊資金的限制:合伙沒有法定的最低投資額,而公司卻有注冊資本要求。
2、公司受到的監管力度比合伙大,如抽逃注冊資本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3、有限公司是人資兩合,各方的合作不僅是基于人的合作,而且也是基于資金的合作。而合伙企業卻是最明顯的人合,是相互信任的人之間的合作。
二、合伙關系怎么認定?
合伙關系的認定一般是看是否存在合伙協議,或者形成了實質上的合伙關系。具體而言,要看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書面合伙協議是當事人間合伙關系的直接證據,或者是合伙人之間是否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該合伙組織的登記。因此合伙關系的認定,應該根據上述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夫妻的口頭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的口頭協議如果符合法律規定離婚的時候是有效的,但是因為口頭協議很難取證,所以不保險。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對方承認口頭協議的存在,那雙方就應該按照協議處理,但是如果對方不承認,那自己很難有證據去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條
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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