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中的公訴和自訴分別由檢察機關和被害人提起,互不影響。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法院處理案件的原則是“不告不理”。自訴人可以提起反訴,但需符合特定條件。
法律分析
需要視情況而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詐騙等惡劣情節的,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而受害者提起的自訴是為了追回受害損失或者賠償,公訴與自訴互不影響。一般情況下是同時進行,民事訴訟能妥善解決的,能取得受害者諒解的,能減輕其刑事責任。
我國訴訟
公訴和自訴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則,法院則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因此第三類案件不適合反訴。
結語
根據我國訴訟制度,刑事案件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自訴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起。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因此,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公訴和自訴可以同時進行,民事訴訟能解決的,能取得受害者諒解的,能減輕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妥善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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