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構成輕傷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如果構成傷殘,還應計算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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