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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