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第十一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 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業務范圍;(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員的 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 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六)住所使用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信息通報同級農業等有關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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