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酌定從輕處罰的行為有:
1、危害行為持續時間短的;
2、犯罪時間、地點特別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3、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犯罪方法和手段;
4、具體義務來源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5、防衛不及時,避險不及時;
6、避險中的自救行為。
沒有明確規定酌定量刑情節,是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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