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孕期被辭退生育津貼還給發。若職工沒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用人單位辭退的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若不需要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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