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生育保險包括兩項待遇:一為生育生活津貼,二為生育醫療費補貼。
2、2010年度城保繳費的基數,按職工2009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繳費基數的上限與下限,按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566元的300%和60%相應確定,分別為10698元、2140元。生育險企業繳納2140的0.5%,個人無需繳納。
3、如果妻子是外地人在上海繳納過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可以通過綜合保險報銷的。上海本市戶籍是必須要上生育險的,相應的符合報銷條件,按照國家規定的申請手續進行申請。
4、參加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如在單位工作期間生育的,產假工資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支付;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生育費用,由綜合保險按照住院醫療標準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單位承擔。
5、對于住院生育的,符合醫保規定的相關費用,在起付標準1500元以上的,仍然可以通過綜合保險到指定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報銷。
6、對于沒有生育保險的情況下,如果是在職員工,可以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保護條例,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照發工資、獎金及工資性補貼。并享受原工作崗位上應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的,其檢查費、按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p>因此,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向參保單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的的生育待遇不受是否參加生育保險的影響。 該內容由 楊海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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