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以及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若是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法律依據】:
《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生育婦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四)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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