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簽訂 遺贈扶養協議 的指定繼承。繼承權是因一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被繼承人死后,繼承開始,由有繼承權的人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進行繼承。擁有繼承權的人可以接受繼承權,也可以 放棄繼承權 ,但卻不能轉讓。繼承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是具有一定的身份關系才會有繼承權的產生,此權利是不可轉讓的。舉個簡單的例子,乙對甲的遺產擁有繼承權,而丙對于甲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乙就不能說把其繼承權轉讓給丙,甲死后其遺產就給丙。這種轉讓繼承權的做法是不允許的,如果是甲死后,乙依法繼承了其遺產的,再將遺產轉讓給丙,這是可以的。 因此,繼承權這種以身份關系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在此作一個簡單提醒,可能會有人混淆,繼承權轉讓與轉繼承是兩碼事,轉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他的 合法繼承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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