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調錯了可以修改的,民事調解書有效,會生效。這種情況屬于判決書瑕疵。補正一下即可。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一、民事調解書需要包含什么內容?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6)注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審判庭人員簽字并加蓋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二、民事調解書的注意有哪些?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采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較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注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p>8、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并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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