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商場電梯摔傷,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向法院主張賠償,如果商場不賠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如果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因客戶自己原因造成的,商場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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