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役刑滿后一般是沒有工作的,但部分私人單位在拘役后是并不會開除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于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服刑期滿后如被原單位辭退則沒有。
根據《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后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二、拘役的適用情況和特征是什么?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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