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中止審理的情形及其效果。包括被告人患病、脫逃、自訴人失蹤等情況,以及其他無法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原因消失后應恢復審理。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拓展延伸
法院是否暫停進行案件審理?
根據法院的最新通知,目前法院暫停了案件審理的進行。這是為了應對當前的特殊情況,確保公共安全和健康。法院將根據疫情的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審理計劃,并提供相關信息和指導。在此期間,當事人可以通過在線平臺或者其他途徑與法院聯系,了解案件進展和相關事宜。法院將盡力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審理工作的公正和高效。請各方當事人及時關注法院的通知和公告,配合法院的工作安排。如有任何疑問,可隨時咨詢法院工作人員。感謝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結語
尊敬的各位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案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當前,法院已暫停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健康。請各位當事人密切關注法院的通知和公告,配合法院的工作安排。法院將盡力保障您的權益,確保審理工作的公正和高效。如有任何疑問,請隨時咨詢法院工作人員。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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