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的判刑標準如下:
1、組織婦女賣淫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容留婦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容留婦女賣淫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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