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別如下: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行為人不對賣淫人員進行控制和管理,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而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五種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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