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極退賠可以從輕處罰,但并不能免除刑事或者行政責任的承擔,公安機關有權采取拘留措施。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是有權對其進行拘留的。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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