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累犯具體是指什么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就是關于一般累犯的規定。據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無論后罪多么嚴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上述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再犯罪為條件,故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此外,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
二、特殊累犯具體是指什么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于特殊累犯的規定。據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則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條件的成立一般累犯。2.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兇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也不存在赦免問題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因為免予刑罰處罰時,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的問題。至于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后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特別累犯并對其成立條件作一定放寬,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最嚴重、最危險的犯罪,需要堅決、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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