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滿釋放人員監管規定 我國并不會對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監管,而是實行安置幫教工作,即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動。
法律依據:
《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定》 第七條 監管場所應當在服刑勞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以下簡稱刑釋解教)前三十日,將有關信息通知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以及鄉鎮、街道司法行政機構。鄉鎮、街道司法行政機構應當在服刑勞教人員刑釋解教前,告知其家屬將其接回;對有特殊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刑釋解教人員,應當幫助其返回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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