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凡是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可以不再辦理紀律處分的手續。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也可以按照這個原則處理。
2、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可仍回原單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分配到其它單位工作。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資等級執行。
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已被原單位除名或開除的,原單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標的,可回原單位按重新就業對待。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可按所從事的工作,經過考核,評定工資等級,但一般不得超過判刑前的水平。
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已被原單位除名或開除、原單位不同意接收的,或捕前系城鎮無業人員的,由當地有關部門按一般待業人員同樣對待。
3、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
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
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后,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后,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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