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可變更合同的變更權
(一)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人既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也可以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
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人做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四)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一、可變更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到期前,若勞動者同意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即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單從法律的條文來看,因勞動合同法沒有禁止變更合同期限,可以認定該變更有效。但是若用人單位多次利用單位強勢地位以變更合同期限的方式延長合同期限,該做法明顯屬于用人單位規避多次續訂合同而被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行為應屬于無效的變更勞動合同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簽訂了多次勞動合同。因為,如果更改期限有效的話,作為用人單位就可以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與立法精神不符合。
二、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一)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有: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B.在訂立合同時喪失公平的。
(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三)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是和在中途變更的,但是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否則就會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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