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拆遷方在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過程中有如下幾種常見的違約情形:1.沒有在約定期限內支付補償款。 當然,我們很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都沒有約定補償款的支付期限,這也給拆遷方違約創造了條件。 先補償,后拆遷這是基本原則,因此,在被拆遷人將房屋騰空搬遷之前,補償款就應當支付到位,但是很多地方都是要求被拆遷人先把房屋騰空搬出,才支付補償款。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超過三個月沒有支付補償款,就應當追究拆遷方的違約責任,要求支付補償款,并補償因房價上升帶來的損失或者利息損失。2.產權置換安置一般過渡期限不超過三年,超過三年仍然無法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應當加倍支付過渡費,并賠償因無法按時安置給被拆遷人帶來的損失。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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