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產清算后,企業應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至債務還清。清償破產財產的順序:
(一)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就業人員的費用;
(二)共益債務:共同利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和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三)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金,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除前款規定外;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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