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酒后劃車屬于尋釁滋事。尋釁滋事是指具有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隨意破壞、占用公私財產,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不嚴重,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足以受到刑事處罰。行為人故意鄙視社會道德、國家法律法規、惹是生非、挑起事件、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于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道德、法律法規的不滿和抵制,向公眾挑戰;侵犯的對象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侵犯公私財產和人身權利,但侵犯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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