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司法部的規定,一般監獄都是設有出監隊,用來關押余刑在一月左右的服刑人員,注重對他們進行適應社會的心理和社會教育,出監隊一般勞動量很小,主要是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工作,目的是為了幫助罪犯刑釋后能夠順利回歸和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六十一條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后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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