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但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與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等。
違約金約定過高,即超過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要求降低違約金的具體情況調整違約金數額;
同樣,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即低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增加違約金數額。
一、當事人該怎樣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并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
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二、合同簽訂違約金為千分之五合法嗎
合同簽訂違約金為千分之五合法,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必須由違約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并且提交證據證明過高。如果違約方不提出要求,法院就會支持守約方的50%違約金的主張。
合同的最高合法違約金不得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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