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理由如下:
1、安置房初是沒有房產證的,但人可以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安置房的房產證。
2、在辦理房產證后,即補繳了土地使用金后,安置房就變成了商品房。
3、此時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也就是說此時的安置房的產權與一般商品房的產權是一樣的。
4、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那么取得房產證后,安置房的產權為70年。
安置房的意義:
一.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快建設安置房工程,對于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安置房投資力度加大,將有利于控制高房價,有利于更好地落實房價調整的政策目標,減少來自剛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價和銷量的暴漲暴跌。
三.安置房投資本身便對經濟有著可觀的拉動作用,安置房的大量推出,將讓數量龐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為了買一套商品房而節衣縮食、苦苦積蓄,從而可“騰出”錢來改善生活,釋放出更多的國民消費力,擴大內需。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第47條第2規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在第3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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