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標公告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編輯出版的,代表國家發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商標注冊、變更、轉讓、許可、撤銷等內容向社會公布的專業性公告,是有關商標注冊和商標專用權益的公開行政通知,是商標工作中的一個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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