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合法,租賃期內,房主一般無權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即使是租賃期滿,或租賃期內房主依法具有收回住房的理由,也不得自行采取強制措施收回住房。收回住房應事先通知承租人,并給予必要的覓屋遷讓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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