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3、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4、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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