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允許撤訴的條文有:如果該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應該認定為犯罪的,應當撤銷該案,已經審查的,應該不起訴,審理判決的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對于犯罪過了追訴時效、特赦免除刑、自訴案件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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