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五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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