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訴案件可以撤回起訴的情形:1、不存在犯罪事實的;2、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4、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5、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等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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