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銷該刑事案件,針對于審查起訴之中,公安機構是有權利撤回其進行向檢察院提交的相關案件。因為公安機構很有可能在進行調查取證的時候,發現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可能再進行開庭之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決不能夠順利進行。公安機構可以根據案件的發展需要及相關要求并案件進行撤回,如果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進行立案偵查的情況下,則應當由公安機構進行撤銷,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案件的立案偵查需要由公安機構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同意后方可以正式取消立案偵查。
一、刑事案件怎么立案的
1、公安機構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公安機構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2)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可以撤案,公安機構決定對刑事案件立案時,要先審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關的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并對其進行調查,然后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經檢察院批準后去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將該案件移送檢察院,由其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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