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可以撤訴,因為這是公訴案件,應當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如果司法機關因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撤銷案件。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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