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后欠的債務這樣處理:企業破產后,在償還債務之前,首先從公司財產中清除破產費用,剩余財產用于償還債務。當企業破產后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費用時,破產費用和共同利益債務可以按比例優先償還,然后按照以下順序償還: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貼、養老費用、所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除前款規定外;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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