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產債務怎么辦
公司宣布破產后,債務以公司剩余財產按照債務優先順序承擔還款責任。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公司怎么樣才能宣布破產
公司宣布破產需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破產申請有:
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破產后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四條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公司宣布破產債務怎么辦
公司宣布破產后,債務由破產財產按順序及占破產財產的比例進行清償。公司進入破產后,需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權人則需在期限內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然后針對破產債務,由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其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宣布破產怎么賠償
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宣布破產后債務怎么辦
公司宣布破產后,債務由破產財產按順序及占破產財產的比例進行清償。公司進入破產后,需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權人則需在期限內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然后針對破產債務,由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其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該內容由 竺雷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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