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時間從拘留之時起算。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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