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工作20天辭職沒簽試用期合同,是能拿工資的。
2.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正常提供了勞動就有工資。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3.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p>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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