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造成損失提起訴訟怎樣確定管轄法院
1、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項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里的情況緊急通常表現為相關財產可能被轉移、轉讓、隱匿等,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2)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3)對訴前保全有管轄權的法院有三個方向的選擇,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對此債權人需要注意;
(4)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5)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大家一定要注意,這里用的是必須。
(6)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保全財產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8)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9)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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